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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峰上猎杀华南梅花鹿,刑事审判后再起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滕腾

  本报讯 6月4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临安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确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区全年禁猎。但方某、周某两人无视通告,明知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野生梅花鹿出没的情况下,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将4个弹簧捕猎套及信号发射装置安装在保护区范围内。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杀害,其中1只为种群扩繁试验样本。

  2024年5月,方某、周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临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各8000元。

  生态保护远不止于治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也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今年4月,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共计96000元;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被猎捕、杀害的2只梅花鹿价值60000元。庭审中,方某、周某表示愿意赔偿这笔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但对于36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责任和数额,两人有不同意见。这也是庭审争议的焦点之一。

  对于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仅靠补偿性赔偿往往难以达到足够的威慑效果,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可以用于环境的治理和修复,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恢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功能。综合考虑被告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告因同一行为已接受行政机关罚款或被法院判处罚金等因素,最终,法院决定以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0000元为基数,酌定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该款项将专项用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

  法院也同时判决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浙江法治报 一版 00001 清凉峰上猎杀华南梅花鹿,刑事审判后再起公益诉讼 2025-06-05 27498796 2 2025年06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