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郭怡欣 潘丹升:
根据我与高杨在2025年6月2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已将对陈斌享有的(2017)浙078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债权及权益依法转让给高杨。
请贵方向高杨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陈斌 高杨 2025年7月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海金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富凯向我局提交其工伤认定申请,你单位为杨富凯的用人单位。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本案。根据申请表所述:杨富凯在萧山区科百特C11场区工作。2024年10月23日15时左右,杨富凯和工友在做桥架链接攀爬梯子时,因梯子倒地导致其摔落后被梯子砸伤。后经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骨折。
根据我局调查:2024年10月23日15时多,你单位员工杨富凯在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c11厂区3楼干活,站在梯子上做弱电桥架安装时,因为梯子卡扣没有卡住导致梯子突然倒地,杨富凯摔倒在地,梯子砸在其身上受伤,后被送到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戴村院区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因此,杨富凯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杭萧工决[2025]037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丁冬良、田伟丰; 联系电话:0571-82823350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558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告知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编号为:中信杭资转2025-01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联系电话:0571-86678742;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550170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7月2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5年4月20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