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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评论

  杭州紫瑞足道有限公司:

  我大队于2025年01月0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队于2025年07月04日下发了《催告书》(西消催字〔2025〕第000005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叁万元整及加处罚款叁万元整交至杭州银行各网点。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7月15日

  送达公告

  兹有:西芙格洛保(宁波)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K0J368),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西芙格洛保(宁波)贸易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

  作废声明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5-07-15 浙江法治报2025-07-1500012;浙江法治报2025-07-1500010;浙江法治报2025-07-1500013;浙江法治报2025-07-1500011 2 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