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评论

  徐孝秒(身份证:330327196711260432)、徐孝琛(身份证:

  330327197609205677)、徐孝镌(身份证:330327196912245693)

  本机关接到你们未批占地建住宅的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徐孝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农(其他)罚〔2025〕第0000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决定书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你们在未经审批情况下,于2018-2019年期间,擅自在南宋镇溪光村石门岭土地上动工建设,现状为3间1层砖瓦结构农村简易房屋,建完用于居住。你们的行为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溪光村集体土地74.05㎡(徐孝琛25.06㎡、徐孝秒23.36㎡、徐孝镌25.09㎡);二、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05㎡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该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们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18066270162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3日

  送达公告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5-07-23 浙江法治报2025-07-2300012;浙江法治报2025-07-2300011 2 2025年07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