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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平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下称“农业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农业银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转让给了信达公司。农业银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信达公司作为下列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信达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5年7月25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3月10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单位:折算人民币元)。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信达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农业银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或担保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下列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农业银行或信达公司联系。

  农业银行联系方式: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66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15906800951

  信达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9、11、12层

  联系人:陆先生  电话:0571-85772772

  郁岳炯:

  根据你与龚挺、龚福根及本人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你应对借款本金壹亿叁仟柒佰贰拾万元(¥13720000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上述协议,本人于2019年11月21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孙伟桤,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孙伟桤受让债权后多次向你催讨,并发送催讨函,但你于2019年2月21日偿还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0000)外,对剩余本金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你与龚挺、龚福根分文未还。

  孙伟桤于2022年7月29日将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截止到2012年4月1日止的利息壹亿肆仟柒佰零陆万元(¥147060000)以及自2012年4月2日起至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暂计算到2025年7月1日的利息为叁亿零玖佰零玖万陆仟元(¥309096000)】再次转让回本人。同时,孙伟桤以手机短信及在《浙江法治报》登报等方式予以通知,但至今你仍未向本人偿还本金。

  因此,现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再次催告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争,请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催告!

  催告人:孙伟锋   2025年7月25日

  催 告 函

  龚福根:

  你好!根据你与龚挺、郁岳炯及本人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你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叁仟柒佰贰拾万元(¥13720000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上述协议,本人于2019年11月21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孙伟桤,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孙伟桤受让债权后多次向你催讨,并发送催讨函,然除郁岳炯于2019年2月21日偿还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0000)外,对剩余本金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你与龚挺、郁岳炯分文未还。

  孙伟桤于2022年7月29日将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截止到2012年4月1日止的利息壹亿肆仟柒佰零陆万元(¥147060000)以及自2012年4月2日起至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暂计算到2025年7月1日的利息为叁亿零玖佰零玖万陆仟元(¥309096000)】再次转让回本人。同时,孙伟桤以手机短信及在《浙江法治报》登报等方式予以通知,但至今你仍未向本人偿还本金。

  因此,现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再次催告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争,请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催告!

  催告人:孙伟锋   2025年7月25日

  催 告 函

  2024年6月6日《浙江法治报》7版刊登三则催告函,催告人为孙伟锋,特此更正。 2025年7月25日

  更正公告

  海盐博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海盐劳人仲案(2025)434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证据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海盐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仲裁公告

  2025年6月30日长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长兴嘉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7HJMT97R)破产清算案,案号(2025)浙0522破申28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到公司公章等印章,也未能接管到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资料。现管理人特登报,声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所有印章同时作废,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遗失,特此声明。 长兴嘉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25日

  印章作废、证照遗失声明

  龚挺:

  你好!基于你与龚福根、郁岳炯及本人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本人于2019年11月21日将对你享有的上述协议书项下的债权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叁仟柒佰贰拾万元(¥137200000)及相应的利息】一并转让给孙伟桤。孙伟桤受让债权后多次向你催讨,并发送催讨函,然除郁岳炯于2019年2月21日偿还的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0000)外,对剩余本息,你与龚福根、郁岳炯均未予偿还。

  孙伟桤于2022年7月29日将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截止到2012年4月1日止的利息壹亿肆仟柒佰零陆万元(¥147060000)以及自2012年4月2日起至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暂计算到2025年7月1日的利息为叁亿零玖佰零玖万陆仟元(¥309096000)】再次转让回本人。同时,孙伟桤以手机短信及在《浙江法治报》登报等方式予以通知,但至今你仍未向本人偿还本息。

  因此,现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再次催告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争,请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催告!

  催告人:孙伟锋   2025年7月25日

  催 告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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