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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平安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补充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020034),并于2021年1月12日对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借款人为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刊登补充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联系电话:1386808681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70581288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

  注:1、“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

  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还款担保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陈金龙、陈键杰、陈健伟:

  2025年5月6日,我局作出文资规责催〔2025〕1号《催告书》。2025年6月6日,我局收到你(户)陈述申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1、已经申请再审;2、对测绘及评估不服,已经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3、属于唯一住所;4、案涉房屋与陈宅巷2号房屋一体,陈宅巷2号房屋补偿决定尚在诉讼,案涉房屋不应现在拆除;5、我局不具有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法定职权;6、不具备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法定条件,陈述申辩人未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2025年6月26日,我局作出《对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同意你(们)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2-3号房屋待与陈宅巷2号房屋具备执行条件后一并执行,你(们)其他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对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1715)领取《对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可以登录文成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wencheng.gov.cn/)上查看,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28日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送达公告

  为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现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查阅方式及途径 社会各界可登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j.sgcc.com.cn/”,“通知公告”栏,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并可联系建设单位查询纸质版报告。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提出宝贵意见。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若有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建议和意见,请按上述网络链接下载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填写好的表格按如下方式邮寄或邮件至建设单位。单位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黄龙路8号 邮编:310007 联系人:陈先生 传真:0571-51103129 邮箱:26470927@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公告发布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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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华江公司”),并指定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华江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向华江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晋阳西路31号汇中大厦4楼;邮政编码:314100;联系人:彭少华律师;联系电话:18268490158)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利。

  华江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由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华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和业务的询问。

  华江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华江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巡回第一审判法庭(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明珠路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8日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421破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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