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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吴建华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将执行案号(2017)浙 0783 执 1704 号即(2016)浙 0783 民初08015 号判决书中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吴建华,请债务人张军伟主动向吴建华履行付款义务。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吴建华
2025年8月1日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安吉竑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所有印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70CJ01)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安吉竑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月1日
作废声明
当事人:杭州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295号A区二楼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在参与杭州市西湖区象山艺术公社整治工程项目投标(招标编号:A3301060110524595001211)时,涉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现通知你单位接受调查处理,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路187-3号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转塘中队接受询问,联系电话:0571-86653090。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日
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李秀国、李建雄、李丽华、李秀华、李秀平、李连萍: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永生户的补偿决定》【温鹿政发[2025]3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已分别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将行政补偿款及利息提存至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请上述提存受领人全体到场,持本人身份证前往本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若不能亲自到场请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本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
如你方未在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来本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本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的规定,依法处理上述提存款。
本部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益民路2号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2幢1-2层【温州大剧院向东200米】
联系人:康雯 联系电话:0577-88606688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日
提存受领通知书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所辖属各分支机构)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各债权对应的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所辖属各分支机构)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或其承继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5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以上贷款本金中如无币种名称的均指“人民币”。
4.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文康路128号、扬帆路555号
联系人:罗经理 电话:0574-8185557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11-12楼
联系人:郑经理 电话:0571-85774692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