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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

    杭州殡仪馆关于对超期存放骨灰盒实施生态安葬的公告

  杭州殡仪馆现对馆内超期存放三年以上无人认领及无法联系至亲属的骨灰盒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超期存放骨灰盒信息

  二、办理须知

  请超期存放骨灰盒的丧主在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携带寄存凭证到杭州殡仪馆骨灰寄存楼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我馆将统一把骨灰盒移至陵园存放,存放期为两年。两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将依照相关程序对骨灰实施生态安葬。

  三、联系方式

  杭州殡仪馆地址:杭州市西溪路731号,咨询电话:0571-85229184、0571-85229863特此公告。 杭州殡仪馆   2025年9月4日

  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依法转让给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相关的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及其相关权利/权益已转让的事实,从公告之日起,应向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4日

  注:1、本公告债权清单为截至基准日2018年11月5日的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及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5、本公告如有差错,以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资产档案和判决、裁定为准。

  单位:人民币元

  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依法转让给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相关的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及其相关权利/权益已转让的事实,从公告之日起,应向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4日

  注:1、本公告债权清单为截至基准日2016年9月2日的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及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5、本公告如有差错,以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资产档案和判决、裁定为准。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依法转让给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此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相关的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及其相关权利/权益已转让的事实,从公告之日起,应向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义乌市浩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市欣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4日

  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尸体移至殡仪馆需冷冻保存的,一般不超过10日;因故需延长存放期的,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之规定,现将程伟等4具遗体冷冻保存在杭州殡仪馆内,且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长存放的遗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逝者信息

  程 伟:男,居民身份证:120105196308134518,遗体自2024年5月18日起保存在杭州殡仪馆内;

  吴桂凤:女,居民身份证:330102193107220328,遗体自2024年5月27日起保存在杭州殡仪馆内;

  叶之新:男,居民身份证:330104195008041334,遗体自2024年11月13日起保存在杭州殡仪馆内;

  李苗水:男,居民身份证:330102193407010912,遗体自2025年4月01日起保存在杭州殡仪馆内。

  二、办理要求 请丧主或逝者所在单位于见报后60日内至杭州殡仪馆办理逝者的遗体火化手续。逾期不来处理的,我馆将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尸体存放殡仪馆,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发出限期处理通知;逾期仍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承担”之规定,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逝者火化后骨灰保留1年,1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馆将对骨灰进行生态安葬。

  三、联系方式 杭州殡仪馆地址:杭州市西溪路731号,咨询电话:0571-85229184、0571-85229863。特此公告。

  杭州殡仪馆   2025年9月4日

  杭州殡仪馆关于对超期存放遗体进行火化处理的公告

  杭州祥意物资有限公司将下列债权转让给杨达城:

  2023年7月3日杭州祥意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2008)拱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拱执字第465-2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所有债权及其附随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及强制执行请求权等)一并转让给杨达城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根据杭州祥意物资有限公司与杨达城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通过公告通知上述债权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法院判决和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相关当事人、义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杭州祥意物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人,杨达城作为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要求上述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立即向杨达城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或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全部的义务。

  杭州祥意物资有限公司  杨达城 2025年9月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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