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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平安

  刘根: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5)杭仲01字第1754号申请人沈静与被申请人刘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请通过官网查询,网址为https://www.hzarbitration.org.cn/)。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5年11月3日14点30分在本仲裁委员会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之日起60日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西溪首座A2-2号楼4楼,电话:0571-88394760)。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仲裁公告

  关于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为给广大客户提供更有保障、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5203.1万元,以下简称“余姚农商银行”或“合并方”)和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简称“余姚通济村镇银行”或“被合并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余姚农商银行将以吸收合并改建分支机构的方式吸收合并余姚通济村镇银行。

  本次吸收合并后,合并方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业务、网点、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等将由合并方承继,被合并方的网点继续保留并改建为合并方的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请被合并方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行使权利的,吸收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尚待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核准。吸收合并期间各项业务和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联系人:闻 浩  联系电话:0574-62628826)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0日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6 2025-09-10 浙江法治报2025-09-1000010;浙江法治报2025-09-1000009;浙江法治报2025-09-1000011;浙江法治报2025-09-1000012 2 2025年09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