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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其顺
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仕阳溪东村沙江路
你涉嫌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印刷品进行传教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杭西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6日18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龙宇街(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周边)向过路群众发放基督教传教资料进行传教行为。传教对象以过路群众为主。传教过程中,你会向路人发一个黄色的小册子,可以翻页,上面是一些基督教的内容,还有十字架等标识。你曾于2023年8月1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机关查处过一次。你该行为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规定,具体有:1.2025年0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杭州市西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案件移送函(杭西民宗移交【2025】2号),证明了本案的来源、你的身份信息;2.2025年07月09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陈亮、景菖皓)身份信息2份,证明证人的身份信息;3.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陈亮、景菖皓)询问笔录2份、监控视频光盘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2025年03月06日18时许,你在公共场所向证人发放基督教传教资料进行传教的违法事实;4、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调取的截图1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6月4日(拱民宗罚决字〔2021〕第1号)、2022年10月18日(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716号)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两次的事实。
鉴于你第三次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印刷品进行传教的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三)项第3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1000-3000元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联系人:蔡政维,联系电话:0571-89511926,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9号二楼法规科)。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此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1日
公告送达
宁波泰晟包装有限公司、王焕江、菇旭聪、张其忠、袁娟娣、徐寅达、胡丰:
根据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永译贸易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你方的债权,生效裁判文书案号为(2018)浙0282民初10404号,依法转让给宁波镇海永译贸易商行。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永译贸易商行以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请你方立即向宁波镇海永译贸易商行履行还款义务。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6266001。特此公告。
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镇海永译贸易商行 2025年9月11日
宁波荣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永译贸易商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