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通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BC12106003F-ZR,日期为2025年7月7日)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此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通知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通知之日起立即向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通知。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7-88855815
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06529699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5年6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上海市叁乘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杭州三宝股份经济合作社:
经查,你单位所属杭州市拱墅区景苑路30号西侧5层钢混结构建筑物、景苑路22号西北侧2层砖结构建筑物、景苑路22号西南侧3层砖结构建筑物、景苑路22号钢结构棚、景苑路22号南侧3层砖结构建筑物、莫干山路805号3层砖结构建筑物、莫干山路805号钢结构棚,上述建筑物及钢结构棚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我办事处执法人员为了对上述建筑物及钢结构棚进一步调查核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要求你单位履行如下义务:
请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小河街道办事处接受调查询问:
1、你单位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上述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文件(如有);
4、其他与上述建筑物建设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你单位逾期未配合调查,期限届满,我办事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认定违法、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并可能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羊一飞;联系电话:0571-88026654;拱墅区小河街道办事处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99号。
特此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小河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5日
关于限期要求杭州三宝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调查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