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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8日

  根据2020年9月11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告项下标的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20年11月24日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标的债权的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标的债权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9月12日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吴团花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吴剑猛、王松海应收债权竞买公告》所涉的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民初4771号民事调解书和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5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权及所有权益,依法由竞买人吴团花竞买取得。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和吴团花特此公告,并敦请相关债务人自即日起向吴团花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 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吴团花    2025年9月18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25年资管配协转字第035号),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合肥兴泰联系电话:0551-63755615,钱先生

  海曙金服联系电话:0574-87203256,池先生

  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标的债权明细表   金额:人民币元   2025年9月18日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为2025年6月30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01ZX2025008-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67108399,沈女士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1106826,王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8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7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宝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单位:人民币万元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5-09-18 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6;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5;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3;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2;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4;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1;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0;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9;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7;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18;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20;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24;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21;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23;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25;浙江法治报2025-09-1800022 2 2025年09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