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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黄水寿、黄银华、黄飞刚:
2025年1月25日,原债权人陈琦与罗超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与被执行人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黄水寿、黄银华、黄飞刚保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原审理案号:(2019)浙0681民初6905号;原执行案号:(2020)浙0681执2579号】的主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债权转让前以及转让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复息、迟延履行债务违约金以及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附属权利、权益转让至罗超(身份证号码:330682198504010019)。
请你方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立即向债权受让人罗超履行支付义务。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陈琦 2025年9月2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罗继亚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贬损了邵碧波的名誉且具有主观故意,降低了邵碧波社会评价。因罗继亚在微信中发布的侮辱性言论不能删除,作为侵权人的罗继亚因行使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罗继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停止对邵碧波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不得再发布有损邵碧波名誉的言论;
二、罗继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上邵村村民所在的“群聊”、“上邵A87网格群(双号)”两个微信群中连续三天公开刊登向邵碧波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果罗继亚不履行本项义务,本院将对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浙江法治报》上刊登,费用由罗继亚负担。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2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205执33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