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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JX4-ZSCZJXYW04250813004-ZZ25),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9-89172833

  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9846619613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10月1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8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金华市龙扩商贸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年10月1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以外币计价的,均已折合为人民币。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联合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基准日:2024年8月8日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020034)、于2025年5月30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20034-1),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其对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联系电话:138608681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70581288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1日

  注:1.“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等信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还款担保义务。

  2. 贷款本金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3.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还款担保义务。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嘉兴鸿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163号),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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