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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评论

  本院受理的娄佩寒诉兰欣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浙0192民初3737号,经审理认定兰欣的行为构成侵犯娄佩寒的肖名誉权。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害原告娄佩寒名誉权一事在微博账号“奶油花和西瓜”向原告娄佩寒公开置顶书面赔礼道歉并保留七日,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若被告兰欣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履行义务时间不足的,本院将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兰欣负担);二、被告兰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娄佩寒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800元。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年10月13日

  娄佩寒诉兰欣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与周华强于2024年12月3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已将其依据(2022)浙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对诸暨世纪金源有限公司、赵铁军、赵铁男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优先受偿权等)依法转让给周华强。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与周华强联合公告通知诸暨世纪金源有限公司、赵铁军、赵铁男。

  周华强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诸暨世纪金源有限公司、赵铁军、赵铁男,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周华强履行(2022)浙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  周华强  2025年10月13日

  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与周华强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5-10-13 浙江法治报2025-10-1300014;浙江法治报2025-10-1300013;浙江法治报2025-10-1300012;浙江法治报2025-10-1300011 2 2025年10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