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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过不可相抵 荣誉绝非贪腐“护身符”

郭笑呈AI绘制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曾任沅陵县政协主席的邓某金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该案中,邓某金因涉案金额274.9万元被捕后,向法庭提交2011年获得的一等功荣誉证书复印件,请求量刑时考量其过往工作表现,该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金的一等功荣誉系特定时期工作表彰,与其2012至2023年间的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需以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为唯一依据,个人过往工作表现既非法定从轻情节,也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酌定情节,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这一裁判契合司法实践一致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明确强调“功过不可相抵”,杜绝“以功抵罪”的不当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立功情节,特指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邓某金的历史荣誉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或立功行为无关,自然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司法裁量始终坚守中立原则,严格遵循法律与证据规定,不受道德评价或过往功绩的干扰,此次判决再次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击碎了部分公职人员妄图以荣誉规避惩处的“法不责功”幻想。

  邓某金从获一等功的“好干部”沦为贪腐“阶下囚”的轨迹,为所有公职人员敲响警钟。荣誉应是砥砺前行的动力,而非滋生特权思想、放纵贪念的“催化剂”。领导干部更应“常思己过而非常念己功”,将纪律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知道,反腐无例外、违纪违法必严惩——即便曾获显赫荣誉,一旦触碰法律红线,终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制裁。此案同时引发对权力监督的深刻反思,有关部门需通过完善制度设计,防范“功绩腐败”风险。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4 功过不可相抵 荣誉绝非贪腐“护身符” 2025-10-27 27732309 2 2025年10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