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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平安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嘉讯手机店:

  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341号),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嘉兴山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304号),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联系电话:0571-87037999-520343姚女士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0571-87836707滕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联合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2026年1月20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5年9月3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债权转让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权转让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应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0日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承继人应支付的本金、利息、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受让方联系人:王先生 13777959788

  债权转让清单   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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