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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闻

  2026年1月15日,在215渔区发现一男性白骨化头颅骨,无砍切痕迹,具体年龄不详,DNA数据库暂无比中信息。因身份不明,如有失踪人员家属,请速与宁波海警局象山第一工作站联系,过期无人认领的,按照殡葬相关规定处理。联系人:吴警官  联系电话:057425703228

  宁波海警局象山第一工作站   2026年2月3日

  关于无名男性头颅骨的认领公告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BC13240428079-1),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等)依法转让给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栋资产联系电话:18167389553

  杭州浙珏贰拾壹号联系电话:0577-88855815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浙珏贰拾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2月3日

  注:1、本公告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6年2月11日上午10:00(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对下列标的公开拍卖:

  一、拍卖标的:委托人持有的宁波奉化多力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起拍价:20万元,保证金:5万元。二、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即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标的资料展示详情请到本公司进行查询。三、竞买手续办理:竞买人(网络竞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须于2026年2月10日16: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到本公司指定账户,并完成网上报名手续。注: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可登记参加竞拍,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咨询电话:15888031671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62号1409室 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会专场资料  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家玲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与郝家玲签署的编号为ZBZCCZ2026011401的《债权转让协议》,浙商资产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郝家玲。浙商资产与郝家玲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郝家玲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郝家玲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15988465323

  郝家玲联系电话:1588884051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郝家玲   2026年2月3日

  债权清单   交易基准日:2025年12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如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出的截至交易基准日本息实际金额或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与上述金额不一致的,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2 2026-02-03 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5;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4;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8;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6;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7;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9;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3;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12;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23;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20;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22;浙江法治报2026-02-0300021 2 2026年02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