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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刘满玲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吉鑫英申请执行刘满玲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28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满玲在未有确实证据,也未单独向事件当事人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产生吉鑫英截留捐款,进而在吉鑫英粉丝群体范围内对吉鑫英进行诽谤、侮辱,致使不特定的人群接收了被执行人刘满玲对吉鑫英的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了吉鑫英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执行人刘满玲应当向吉鑫英道歉。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被告刘满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视频平台使用昵称为“蓝山车辆中心刘姐”的账号向原告吉鑫英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保留十五日。如不履行本项判决内容,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刊物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被告刘满玲负担。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5日

  公开道歉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6-02-25 浙江法治报2026-02-2500011;浙江法治报2026-02-2500010 2 2026年02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