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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评论

  林其顺(330329********1937):

  经查,2025年12月25日你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广场金街西侧散发宗教类印刷品,违反《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宣传单13份,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拱祥办罚决字〔2025〕第000120-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联萍巷289号

  联系人:毛先生、沈女士

  联系电话:0571-88170861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祥符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恪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恪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中恪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中恪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相关义务。

  杭州中恪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中恪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恪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单位:元  2026年4月9日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6]年[2]月[28]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6-04-09 浙江法治报2026-04-0900010;浙江法治报2026-04-0900009;浙江法治报2026-04-0900011;浙江法治报2026-04-0900012;浙江法治报2026-04-0900015;浙江法治报2026-04-0900013;浙江法治报2026-04-0900014 2 2026年04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