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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诉杭州希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浙8601民初937号,经审理认定杭州希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的行为构成侵犯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希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涉案淘宝平台店铺(涉案取证时名称为“VeegaChic”)、抖音平台店铺(涉案取证时名称为“Hitgens集合店”)、小红书平台店铺(涉案取证时名称为“VeegaChic的店”)首页发布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申请,选择在杭州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承担);三、被告杭州希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被告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对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五、驳回原告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6年4月22日
杭州恣创服饰有限公司诉杭州希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云镶格电子商务工作室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