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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擅自转租还串供 不仅违约还违法

法院:支付违约金并罚款

  通讯员 吴琼 本报记者 陈毅人

  租房经营、转租房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若操作不当,不仅会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还可能因扰乱诉讼秩序受到司法处罚。

  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小陈因擅自转租构成违约,被判决支付违约金、返还租金,同时因在诉讼中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被法院罚款。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房东王某与租客小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位于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出租给小陈使用,租期自2023年6月至2027年12月,总租金110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未经王某同意,小陈无权转租或转借房屋。小陈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后接手房屋。

  2025年3月,小陈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与葛某签订《房屋使用合同》,约定将两套房屋“委托”葛某作为家庭客栈经营管理。葛某一次性向小陈支付82万元,期间房屋所有收益归葛某,小陈仅保留营业执照。王某配偶刘某得知后,当即在微信群向小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3日内腾退房屋。小陈则辩称只是找人帮忙打理生意,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协商无果,王某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腾退房屋。葛某也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解除与小陈的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72万余元。

  庭审中,小陈始终辩称其与葛某是委托管理关系,并非转租。更严重的是,案件受理后,小陈多次向葛某发送信息,指使其向法院隐瞒事实,称“如果有法院的人来调查,就说是帮忙接待客人,不用出具合同”“法官打电话核实的话,就说是我朋友在打理”。葛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与葛某签订的合同虽有“委托”“使用”等字样,但从实际履行看,葛某享有房屋经营权和使用权,获取全部收益并承担费用,且向小陈支付了标注为“租金”“转让费”的款项。该行为完全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并非委托管理,小陈已构成违约。

  此外,小陈作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指使他人隐瞒真相、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查明案情,干扰正常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小陈的租赁协议、葛某与小陈的转租合同,小陈腾退房屋,向王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向葛某返还剩余租金,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针对小陈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另行决定对其罚款6000元。

  法官提醒:

  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转租、委托管理等相关条款,避免后续纠纷。小陈试图以“委托管理”之名掩盖转租之实,不仅未能逃避违约责任,反而付出经济代价。

  更应引以为戒的是,诉讼参与人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的基本要求。指使他人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轻则面临罚款、拘留,重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擅自转租还串供 不仅违约还违法 2026-05-07 28051475 2 2026年05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