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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

  马金金:

  你于2023年5月9日向本公司借款4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利息按年支付,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同时约定如你逾期还本或付息,则本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另行计收年利率4%的逾期利息。

  现借款已经到期,你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尚欠借款本金41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

  为此,本公司特向你发函催收,希你在收到本函后十日内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逾期本公司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特此函告!

  宁波锦华铝业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1日

  催款函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7 2026-05-11 浙江法治报2026-05-1100015;浙江法治报2026-05-1100016 2 2026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