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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惩戒未成年人不能逾越法治红线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重庆一起因孩童邻里纠纷引发的未成年人名誉权侵权案件引发社会热议。一女童家属因邻里纠纷,在多个网络平台公开辱骂、标签化一未成年男孩,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该案明确传递出清晰法治导向:未成年人即便存在行为失范情形,其人格尊严与名誉权仍受法律优先保护,公众维权必须恪守法治边界,不得以舆论审判、网络羞辱的私力惩戒方式替代合法维权,逾越权利边界的过激言行终将承担法律代价。

  本案源于一起普通的邻里孩童纠纷。重庆渝北区一名9岁男孩未经允许骑走同小区女孩自行车,其家人知晓后及时督促孩子归还车辆,主动纠正不当行为。本可通过邻里沟通、适度教育即可化解的日常小事,却因当事女孩家属处置失当演变为司法案件。双方就此事发生口角、经警方调解未果后,女孩家属在小区业主群、朋友圈、抖音等公开网络空间,多次将未成年男孩定性为“小偷”,使用“猪狗不如”等侮辱贬损性言辞,并擅自公开其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公开负面曝光与人格羞辱。男孩监护人就此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家属在公共网络场域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贬损及隐私披露的行为,已超出合理批评、正常维权范畴,构成网络欺凌与名誉侵权,依法判决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7000元。

  法治框架下,权利行使始终遵循有限、适度、合法原则,维权绝不等于肆意泄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未成年人同样享有完整人格权益,不受非法贬损与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确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明令禁止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贬损、曝光隐私等欺凌行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心智认知与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公开的人格否定、标签化定罪、大范围舆论曝光,极易对其造成持续性心理伤害,严重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应当厘清的是,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倾斜保护,并非纵容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对未成年人擅自取用他人财物、行为失范等问题,家庭、社会均可依法依规开展批评教育、劝导纠正,但其评价与处置必须针对具体行为,而非否定人格、贬低品行,且应当限定在家庭、学校、社区调解等私密、温和的处置场景之内,坚决杜绝公开处刑式的网络曝光与人身羞辱。当公民财产权益、合法权益受到未成年人行为侵害时,正当救济途径清晰规范,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沟通、物业调解、公安机关处置、司法诉讼等合法渠道主张权利、弥补损失,这是法治社会化解邻里纠纷、处置涉少矛盾的唯一正当路径。

  现实中,部分公众存在维权认知偏差,将微信群聊、社交平台视作私人“公堂”,习惯以道德审判替代法律裁判,以网络私刑替代公力救济,误以为只要自身是受害方,便可随意发声、肆意惩戒。此类“以错纠错”“以暴制暴”的处置方式,本质上是法治思维缺失的体现,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容易导致自身从权益受损方转变为违法侵权方,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个案虽微,导向鲜明。这起邻里纠纷衍生的名誉权案件,再次划定了网络言行的法治底线与涉少纠纷的处置边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舆论情绪不能凌驾法律规则。全社会应当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理性看待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偏差,区分合理教育与网络欺凌、合法维权与过度惩戒的界限,摒弃私力报复、舆论审判的错误思维,始终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以包容审慎态度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让每一起邻里纠纷、每一次权利维权都运行在法治轨道之内。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网络惩戒未成年人不能逾越法治红线 2026-05-20 28070761 2 2026年05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