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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平安

  原告郑飞飞与被告陈小国名誉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告因合伙经营地板产生纠纷,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信息,并以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作为配图,内容不仅涉及双方的合伙纠纷,更有对原告个人品行的贬低和私生活的不当描述及负面评价,足以引导他人产生对原告个人品行及私生活的负面印象,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系在微信朋友圈上所为,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上向原告郑飞飞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保留七天时间及不能屏蔽任何微信好友,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二、如被告陈小国未按前款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将代为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陈小国承担;三、驳回原告郑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陈小国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陈小国负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7日

  原告郑飞飞与被告陈小国名誉权纠纷一案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6 2026-05-27 浙江法治报2026-05-2700017;浙江法治报2026-05-2700016 2 2026年05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