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卖30万元的古钱币,流拍退回途中丢失
拍卖公司能否以“快递责任”为由免责?
《姑苏晚报》 王小兵 姚超文 王翊颖
古玩艺术品兼具文化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近年来备受古玩爱好者和投资者的青睐。由于古玩艺术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收藏者往往通过委托专业拍卖公司进行展览或交易。当藏品流拍后在寄回途中丢失,拍卖公司能否以“快递责任”为由免责?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2024年3月,李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拍卖一枚古钱币,约定保留价30万元,并支付了服务费1.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拍卖公司对藏品承担自交付时起至实际退还时止的保管责任。后该藏品送拍,起拍价5000元,其间最高出价3万元,因未达保留价流拍。
2025年3月,拍卖公司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将藏品通过快递方式寄回,未做特殊保价。李某收件时发现包裹被划开,钱币丢失。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拍卖公司退还基础服务费用的前提应为其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确定的服务费15000元系针对“委托交易服务”的整体对价,拍卖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展览、拍卖等核心义务,还包括了合同履行期间拍品的保管和返还。现拍卖公司已履行了将拍品进行预展和拍卖等核心义务,但因最高出价未达到原告李某心理预期最终拍卖流拍,随后拍品在返还途中丢失,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同时致使李某丧失在合同终止后另行处置拍品的可能性,因此被告拍卖公司应当退还部分服务费。
关于藏品损失,拍卖公司和李某明确约定拍卖公司负有保管义务,且该义务持续至“实际退还给乙方时止”。拍卖公司未按约将藏品安全退还,构成违约,不能以快递原因免责。30万元保留价系心理价位,不反映客观价值,现双方均未提交既往拍卖纪录、询价报告等证据佐证案涉藏品的价值,且原告拒绝鉴定,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损失确定方法、拍卖过程中的出价情况、服务费金额、行业惯例等因素酌定藏品损失为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应向李某退还服务费4500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以案释法: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拍卖公司未能按约将藏品实际交付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向原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