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租赁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骑行者为何自担85%责任?
法院:未戴头盔且违规载人为主因
通讯员 季方 姚留艺
本报记者 陈毅人
骑租赁的电动自行车出游,未戴头盔,还违规载人,下坡发生事故后责任怎么分?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厘清了骑行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安全责任边界。
2024年国庆前,吴女士与其父亲吴大爷前往嵊泗列岛旅游。9月30日,吴女士通过扫码与某电动车出租服务部在线签订《电动车租赁协议》,租用电动自行车一辆。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当地骑行规定,车辆车身亦醒目张贴“骑行须佩戴头盔、禁止违法载人(12周岁以下儿童除外)”的提示。
当日下午,吴大爷驾驶该车载吴女士行至一下坡弯道时,车辆发生侧翻,致二人受伤。吴大爷因脑出血住院47天,吴女士住院6天。经鉴定,吴大爷构成十级伤残。
同年12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为单车事故,并载明司法鉴定意见:“不排除车辆事发前质量过大,下坡时前轮受力过度导致轮胎与轮毂分离。”
2025年5月,吴大爷父女将电动车出租服务部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二人共计40余万元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大爷、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行时未佩戴头盔且违规搭载成人,明显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事发时车辆前轮轮胎与轮毂发生分离,无法排除车辆出租前即存在胎压不足的隐患,某电动车出租服务部虽在车身张贴警示,并自称每日例行检查,但未能提供案涉电动车检查记录,未尽到定期维护保养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附加险,某保险公司应在约定限额内先行赔付。
综合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吴大爷、吴女士自行承担85%的责任;某电动车出租服务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该判决已获二审维持,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法者是风险的第一责任人。为防范已知风险,骑行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本案中吴大爷父女未佩戴头盔、违规搭载成人,显著增加事故概率与损害程度,对损害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同时,经营者对租赁非机动车的安全性负有持续管理义务,应当履行安全检查、日常维护义务,否则须依法承担相应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