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通讯员 陈露佳 王文艳
暑期将至,不少职业学校学生即将走入企业,开启实习生涯。不过,实习期间,学生常处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双重管理均较薄弱的“真空地带”,安全管理问题因此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校学生实习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为职业教育实习活动敲响了安全警钟。
原告小林(化名)是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24年12月,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他自行联系某模具公司申请实习。双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小林在公司进行为期半年的顶岗实习,每月实习补贴2070元。
实习前,小林与学校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明确学校需开展安全教育、跟进实习情况,学生则需遵守校企双方的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某日下午,小林在下班后按公司要求继续加班。在擦拭设备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林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4天。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小林右上臂及右手复合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超过50%,构成九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林将实习企业、就读院校及承保实习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法院核算,小林各项损失合计79万元。
庭审中,模具公司辩称,已对小林开展过安全培训,事故系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为学校未尽到指导与管理义务。职业技术学院则表示,已按约定为学生投保了相关保险,并进行了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在加班期间且未经学校同意,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要求依据实习责任险条款进行赔付。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各方过错的划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针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八部门曾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且须安排专人进行实习指导;职业学校则需全程跟进实习,落实教育管理责任。本案中,模具公司违规安排小林加班,事发时无专人在场指导监督,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职业技术学院未及时跟进小林的实习情况,未主动与企业对接并安排指导教师,教育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亦存在过错;小林本人违规操作,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同样负有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实习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万元;剩余71万元中,模具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小林自身承担部分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习是学生迈向职场的重要过渡阶段,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关乎个体的成长与未来,更折射出实习实践中各方责任的边界与担当。企业作为实习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岗前安全培训、专人现场指导、设备安全管控等义务,不得违规安排学生加班、上夜班等。职业院校不能当“甩手掌柜”,实习前应系统开展安全教育,实习中须安排指导教师全程跟踪对接、动态监管,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此外,企业或学校可为实习学生投保相关保险,以有效保障学生权益。
实习学生同样要强化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严格遵守企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杜绝违规操作、盲目作业,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须依法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