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绳的犬只伤了人,饲养人仍需担责
通讯员 徐昊阳 王茜雅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魏雨欣
“我的狗拴绳了,为啥还要赔钱?”张某被李某养的狗咬伤后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索赔时却遭到李某拒绝。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5年10月,张某前往临海市上盘镇某村村民家中安装空调,行至李某家门前路段时,被其拴在村道旁树下的狗窜出咬伤,张某当即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该犬只已办理犬只免疫证明与养犬登记手续,且进行拴养,遂未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部分,经警方告知,张某依法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以自己家养的狗已经栓绳,且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为由,拒绝赔付张某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随意将犬只拴在村道旁,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张某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为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向李某阐明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区别,并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开展针对性释法析理。最终,李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全额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24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文对于动物饲养人采取了严格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必须承担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即使犬只已经拴绳,也应当预见到动物可能致害的风险,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防范。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违法出售及饲养危险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的,将面临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