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工程师因“摸鱼”突然遭解雇

法院不认可监控视频的“罪证”

  《扬子晚报》 任国勇

  一名员工上班时,电脑开机迟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这一情形被公司监控录下,结果成了呈堂证供。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判决,认定公司“突袭式”辞退属于违法解除,无声的监控不能反映主观动机。

  记者获悉,2025年1月,在某公司工作了4年多的技术工程师林某,结束驻外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每天按时上下班,主动做调研并汇报进展。结果在2025年2月13日下午5点多,林某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而解聘,并要求1小时内办完全部离职手续。此后,林某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对簿公堂后,公司出具了十几段没有声音的监控视频,作为开除林某的“摸鱼罪证”。其中包括:1月17日,离座9分钟,看手机,和同事说话4分钟;1月23日,离座15分钟,上下午跟同事聊天各15分钟,提前3分钟收拾东西;1月24日,延后8分钟开启电脑,查看手机;1月26日,离座14分钟,看手机,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2月5日,电脑黑屏静置28分钟,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对此,林某在法庭上一一反驳称:关于提前几分钟离岗,办公室在4楼,打卡签退在1楼,提早4分钟去等电梯、下班准时打卡,这叫早退?关于离座与说话,林某称,离开工位是上厕所、喝水等基本生理需求;和同事说话是正常工作交流;看手机是为了查看竞品和工作微信,监控凭什么说其是“划水”?关于突袭开除,林某说,自己在职4年多没有任何违纪记录,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过任何提醒、警告或核实,直接用监控片段“定罪”搞突袭,这是违法解除员工。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监控视频显示的行为持续的时间短、频次低,未达“严重违纪”程度,公司仅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0.8万元。承办法官表示,技术能记录外在行为,却无法评判主观动机。公司试图通过不间断监控,把员工死死固定在工位上,既不现实,法律也不支持。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法院不认可监控视频的“罪证” 2026-06-12 28103587 2 2026年06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