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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水资源费“颗粒归仓”

  甬舟政法融媒体中心 徐可叶

  通讯员 叶姝琦

  本报讯 近日,岱山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发现,一家企业因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河道水,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但此后该公司仍继续无证取水,且未依法补缴水资源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水资源费是指对使用水资源所征收的费用,用于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其征收依据的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值得一提的是,申请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是取水单位必须同时履行的两项法定义务,不能因已受行政处罚而免除缴费责任。

  岱山县检察院迅速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与相关部门对接核实,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补缴拖欠的水资源费用,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日常监督体系,以水权确权为抓手构建“确权—交易—许可—监管”全链条闭环机制,从源头防范违规取水、欠费问题。目前涉案企业已按要求补缴水资源费1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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