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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万元寻找宠物狗,事后只肯支付千元

法院:公开悬赏承诺不得随意反悔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陈平

  情急之下发布的高额寻宠悬赏,事后能否以经济困难为由反悔?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悬赏广告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公开作出的悬赏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悬赏人不得随意反悔。

  2025年11月,市民鲁某的宠物犬走失。因多方搜寻无果,鲁某在网上发布寻宠视频,公开承诺万元赏金。当日,市民黄某捡到该犬只,核对鲁某悬赏信息后确认犬只身份。

  犬只找回后,双方因赏金兑付产生纠纷。鲁某辩称万元悬赏是情急之下的冲动承诺,自身无固定收入、经济拮据,仅愿支付千元饲养补偿费;黄某则认为悬赏内容公开透明、约定明确,理应足额兑付。双方协商破裂。经派出所协调,黄某先行归还犬只,但赏金争议未能化解。黄某遂诉至法院,索要全额万元悬赏金。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考虑到双方均为年轻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法院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开展释法调解工作。

  法官明确,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悬赏人公开声明支付报酬的,完成指定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对应报酬。鲁某公开发布的悬赏信息内容具体、约定清晰,属于合法有效的单方允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情急发布、经济困难均非法定免责、减责事由。同时,法官兼顾公平原则,劝导黄某结合对方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诉求。

  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鲁某七日内向黄某支付悬赏报酬3380元。

  法官说法:

  悬赏广告本质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承诺,旨在维护诚信秩序与信赖利益。市民发布寻物、寻宠悬赏时,应量力而行、理性承诺。公开作出的悬赏约定受法律保护,随意反悔、拒不履约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同时,拾得遗失物应优先返还权利人,无隐匿侵占行为的拾得人,方可依法主张报酬及保管费用。


浙江法治报 新闻 00002 悬赏万元寻找宠物狗,事后只肯支付千元 2026-08-05 28168493 2 2026年08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