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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离异妈妈给女儿报高价班,前夫拒“买单”获支持

  《乌鲁木齐晚报》 饶俊华

  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孩子父亲按月给付固定抚养费。孩子母亲在未与前夫协商前提下,单方为女儿报了高额校外补习班、选择收费昂贵的私立高中,并以女儿名义起诉父亲,要求共同承担十余万元补课费与私立高中学费。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陈成介绍,法庭审理后认为,必要教育开支≠所有教育消费,单方大额教育投入不能转嫁另一方,抚养费调整应恪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最后依法驳回诉求,目前,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王先生和李女士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婚生女甜甜(化名)由李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按月给付固定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其间,李女士在未与前夫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安排甜甜在初中阶段长期参加校外补习班,产生十余万元课外辅导费用。中考后,甜甜成绩达到乌鲁木齐市第三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被一家私立高中录取,需要支付高额学费。

  李女士认为,甜甜参加课外补习班及高中学费费用巨大,前夫也应共同承担,因此甜甜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母亲李女士为法定代理人。

  庭审中,王先生称,其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如期足额支付甜甜的抚养费,不应再额外支付,前妻支付补课费及私立高中学费等事宜未与自己协商,且自己身患重病,亦有另行抚育未成年子女,经济并不宽裕。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认定的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即主要以实现义务教育为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教育项目的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法院认为,甜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甜甜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陈成说,培优补课、高价民办择校属于提升型消费,受家庭经济条件、教育理念影响,不在法定强制分摊范围内。

  直接抚养人若计划为孩子报高价辅导班、就读私立院校,属于改变原定抚养开支标准,务必提前和非抚养方沟通协商,取得对方认可;未经协商私自产生的高额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向另一方索要分摊。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离异妈妈给女儿报高价班,前夫拒“买单”获支持 2026-09-09 28218539 2 2026年09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