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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案卷

患病成年子女能否继续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法院: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报》 李小芳 孙嘉晖 季凯月

  “孩子成年了,我的抚养义务算尽完了吧?”面对前妻张某要求继续支付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刘某一度这样认为。然而,对于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园园(化名)来说,成年并不意味着父母责任的终点。

  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为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抚养费“断供”

  患病子女陷入困境

  园园系刘某与张某之子。2011年,刘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园园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父亲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不幸的是,园园后来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日常开支和医疗费用远超预期,10万元费用很快不够用了。此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应给付的抚养费先后调整为每月400元、800元。靠着这笔费用和张某的悉心照料,园园的生活勉强维持。

  2025年5月,园园年满18周岁。刘某认为儿子已成年,自己的抚养义务“到期”,便停止支付抚养费。可现实是,园园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缓,完全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今年3月,经张某申请,法院宣告园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担任其监护人。

  一边是每月庞大的医疗和生活开支,一边是抚养费“断供”,张某多次与刘某协商继续给付抚养费,均无果后想要起诉刘某,但其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诉讼能力薄弱。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决定依法支持起诉,帮助当事人向红桥区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法检协同履职

  调解敲定抚养方案

  红桥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坚持法理与亲情并重,与检察机关协同开展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承办法官全面核实园园的实际生活、医疗开销,同时充分考量刘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园园虽然成年了,但他患有精神疾病,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无法独立生活。这不是他主观上不愿意自立,而是客观上确实做不到。”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刘某释明法律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然负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官向双方作出风险提示,讲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从源头降低后续欠付隐患。经法检协同努力,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给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6300元,并自当月起按月给付园园抚养费900元,直至园园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止。

  成年并非责任终点

  司法守护特殊群体权益

  法官表示,成年不是父母监护责任的终点,成年亦不等于抚养义务“到期”。

  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抚养义务即归于消灭。实践中,部分成年子女因疾病、残疾等客观因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应依法承担抚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哪些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园园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依法享有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刘某以“儿子已成年”为由拒付抚养费,于法无据。

  该案系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家事领域的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能力不足、权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予以程序帮扶,依法支持其提起诉讼,补齐当事人诉讼短板,保障了弱势当事人的诉权。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5 患病成年子女能否继续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2026-09-09 浙江法治报2026-09-0900012;28218567 2 2026年09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