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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JX2-BC1DLGM-ZZ26、签署日期:2026/7/2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丰华君, 18814868367
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王明耀,1556097885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6年9月22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6年5月2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南通乌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鲁鹏,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鲁鹏履行相关义务。
鲁鹏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鲁鹏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鲁鹏 2026年9月22日 单位: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鹏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联系电话:0771-575868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附:债权资产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2026年9月22日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6年4月9日的剩余本金,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马涤尘 2026年9月22日
【数据基准日:2026年7月31日】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涤尘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革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吴文革,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吴文革履行相关义务。
吴文革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吴文革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吴文革
2026年9月22日 单位: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革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