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颖
案情回放:前几年,价格节节攀升的商品房成为投资新宠,为抑制虚高的房价,各地政府根据国家的要求相继出台了限购政策。政府“限购令”的出台,止住了房价上涨的势头,不少人持观望态度,但仍有人看好房产而出手购买,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今年6月,李军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及赔偿利息损失。
2011年5月,名下已拥有2套房子的李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两天后,李某向房产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
一个月后,李某与该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承诺书》,李某向房产公司承诺:“保证遵守当地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2011年7月31日前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未在指定时间内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违约。签订合同逾期7日以上,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李某自愿放弃商品房定金。”当日,李某支付了房屋预付款100万元。
但是,直到同年12月初,李某依然没有按照约定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房产公司认为,按照之前的约定,李某的10万元定金属于自愿放弃。
审理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家庭住房登记情况。上面显示,截至2012年1月初,以李某为户主的家庭共有两套登记房屋,其户属限购户。李某的代理人表示,首先,受“限购令”影响,目前李某仍属限购户,因而无法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房产公司明知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仍与李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及预付款,显属不当,理应返还定金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在政府调控房产市场过程中出台的限购政策下引发的典型案件。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是在李某与房产公司合意下达成的,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李某以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为由要求解除该协议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其主张没有满足解除该协议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李某向房产公司承诺,于2011年7月31日前保证遵守当地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这段时间可视为李某处理名下房产以具备购房资格的合理期限,然而李某却未积极主动地满足条件。
因此,李某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退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