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9天21次会见被错究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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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天21次会见被错究的他终于获得国家赔偿



  “77909.35元国家赔偿款已到账。”几天前,生意人留思聪(化名)收到的这条短信,让他久久难以平静。回想之前在铁窗中度过的479个日日夜夜,他百感交集。
  留思聪在第一时间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给了他的辩护律师徐干杭。因为在自己生命中最艰难的这段时间,徐律师陪着他一路走过。400多天,21次会见,在一审被判刑5年的情况下,徐律师抽丝剥茧,终于帮助他洗清罪名,获得国家赔偿。
  这背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律师是如何找到关键突破口,扭转局势的?那就来听听律师讲述这479个日子里发生的事。

  抵押钢管投资人算不如天算

  一年多前,我们律师事务所里来了一对姐弟,他们是来为自己的亲兄弟求援的。他们的兄弟叫留思聪,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关在了看守所。
  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留思聪和方承启(化名)都是从事钢管租赁业务的小老板。当年7月,留思聪向方承启租了一批钢管和扣件,打算再加上自己手上的钢管,做更大的租赁生意。双方签了2年合同,年租金12.1万元,按季支付。
  2008年,全球有色金属价格大涨,留思聪和几个朋友去云南考察了一个铅锌矿项目,觉得很有投资潜力,几个人准备合伙投资。按照留思聪准备对该工程出资的比例,需交纳保证金25万元。
  因为资金一下子周转不过来,从云南考察回来后,留思聪又向朋友借了30万元,用来支付保证金和再赴云南路上的开支。而这笔借款,他是用向方承启租来的钢管作为抵押的。
  可人算不如天算,由于当时云南发生地震,又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他们投资的采矿工程迟迟不能开工。眼见形势不妙,留思聪和其他几个投资人与云南矿产单位协商退回保证金。矿产单位虽然答应了,但保证金却迟迟没能到位。
  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留思聪一时无法赎回钢管,但他与方承启的租赁钢管合同又到期了。而当时,他还没有付清一期合同的租金。
  无奈,留思聪只得隐瞒钢管已被抵押的事实,使用了一招“缓兵之计”。2009年7月,他又与方承启签订了租期2年的合同,年租金12.8万元,同样是按季支付租金。
  留思聪想着,等全部保证金退回来之后,他就可以付清所有的租金,到时再想办法凑齐钢管,了清与方承启之间的债务。可是他不曾想到,正是由于这份合同,在日后埋下了祸端。

  被控合同诈骗
  面临5年刑罚

  之后,留思聪多次到昆明要求矿产单位退回保证金。终于,在2009年8月,对方退回了全部保证金的一半———80万元,按出资比例,留思聪分到12万元。
  他用分得的12万元钱基本上付清了与方承启第一份租赁合同的欠款。因为当时他实在没钱支付第二份合同的租金,只好暂时回避着方承启。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0年春节,方承启知道了留思聪因投资矿产项目,已将钢管抵押的事实。为了不至于受到牵连,他向留思聪提出了解除合同、归还钢管的要求。
  留思聪向方承启表明了自己的难处,提供了自己所有的应收账款名单和数额,又四处筹措钢管和扣件,陆续归还了一部分。2010年4月,留思聪从方承启那儿租的3万多米钢管还剩下1.1万米没有还完。
  此时,方承启见留思聪实在无力归还余下的钢管,就到公安机关控告留思聪合同诈骗。
  2010年6月2日,留思聪被刑事拘留。次年2月,检察院向法院对留思聪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3月1日,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5月9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留思聪再签订的续租合同,系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故意,且是依据合同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按1.1万米钢管鉴定价格14.9万元,作出了判处留思聪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细心抽丝剥茧
  寻找细节突破

  面对一纸判决书,留思聪垂头丧气,我一直努力让他不要放弃。在会见留思聪时,除了帮他解答法律咨询,要求他遵守看守所内的各项制度,我还让他提供线索通过近亲属想办法筹措资金用于归还方承启的钢管。
  在几天的情绪调适之后,他自己写了上诉状,再次表示希望我担任他的辩护律师。
  通过多次的会见,我了解到云南方面退回一半保证金的时间是2009年8月,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2009年7月左右不一致。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时间细节。矿产单位退回一半保证金的时间,到底是留思聪与方承启签订第二份钢管租赁合同前还是后?这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是在签订第二份合同前得到保证金,毫无疑问,留思聪应当用退回的保证金用于赎回部分钢管,继续履行钢管租赁合同,因为这时他应当知道投资已经失败。
  如果是在签订第二份合同后得到保证金,说明留思聪继续签订第二份合同时,是一种市场经济中情势变更,是一种暂时改变合同履行方式的行为。
  其实在一审开庭前,我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我作为律师无权前往银行查询汇款纪录,在一审开庭时,我当庭口头申请司法机关前往银行调取退回一半保证金的准确时间。很遗憾,司法机关没有调取这份证据。
  在反复研究了案卷材料后,我觉得这很可能是我们取得突破的关键点。
  又是几次会见,但当事人留思聪也记不清楚拿到12万元保证金的具体日子。不过他说到的一个细节,让我眼前一亮。他说,当时云南方面是把80万元保证金一起打到一个投资人的账户上,然后再按照比例分到他手上的。
  于是,我想方设法联系上了这几个合伙人,了解走账的具体过程。终于得知,保证金是最先打到了一个叫齐胜利(化名)的人的账户上。之后我又辗转找到了他。
  因为这场诉讼,留思聪在朋友圈子里的口碑已大不如前。我找到齐胜利时,并没有和他做太多的交流,只是告诉他,他的一个举动,很有可能是留思聪罪与非罪的关键。
  经过慎重考虑,齐胜利终于答应去银行调取到款记录。终于,我要到了期待的结果———由银行提供的《明细账查询表》显示,退回一半保证金的确切时间是2009年8月17日,也就是在第二份租赁合同签订之后的一个月。

  二审成功纠错
  获得国家赔偿

  除了这个时间细节外,还有一个是履行能力细节———矿产单位是否退回了另一半保证金。这也是我打算在二审开庭时,着重辩护的“关键点”。
  留思聪用方承启的钢管抵押取得的钱作为保证金交到了矿产单位财务上,如果留思聪取回了全部保证金进行挥霍却不用来赎回钢管,那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客观上说,经过留思聪对方承启的实际履行,留思聪最终只欠方承启1.1万米钢管,折算价值14.9万元,而留思聪在矿产单位的另一半保证金有12万余元,确实没有被退回来,说明留思聪仍有履行能力,再认定留思聪构成合同诈骗罪显然不合适。
  2011年7月28日,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留思聪合同诈骗罪案件。我依据新调取的事实,从几个方面作了辩护。
  从计划经济行为与市场经济行为不同,阐明了法律认可情势变更的经济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本身有利于经济发展;
  从履行能力分析,认为留思聪无论当时还是现在均存在履行能力;
  从实际履行上看,通过留思聪的积极努力,最后只有1.1万米钢管没有还掉,这之中不仅因为还有一半的保证金在矿产单位,还因为留思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从留思聪对租赁的钢管处置上看,仅仅是抵押行为而非转让行为,随时可以赎回;
  从他事后态度上看,当方承启改变租赁关系要求返还钢管时,留思聪提供了自己所有的应收账款名单和数额,积极变现,赎回钢管。
  2011年9月5日,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区检察院于2011年9月23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区法院撤回起诉。同日,区法院到看守所向留思聪送达了准许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稍后,区检察院到看守所为留思聪办理了释放手续。随后,留思聪走出了被羁押了479天的看守所。
  2013年1月25日,留思聪因被错误羁押479天,获得刑事国家赔偿77909.35余元。
  在留思聪被羁押的479天里,我会见了他21次,平均23天一次。
  当他收到赔偿款的那一刻,马上打电话告诉了我这个好消息。听得出来,电话的那头,他有多么激动。这笔赔偿款对留思聪而言,不仅是一个简单的金钱数字,而且是一个还他清白的证明。他说,这下,他终于再也不用被周围的人指指点点说是骗子,终于可以再重新开始干一番事业了。
  我从1988年开始当律师,深刻知道事实和法律永远是辩护律师立足的基石。案件的性质,往往因一个细小的情节而变化,只有事实认定清楚,才能适用法律正确,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主持人的话

  这是一个名为“旁听”的栏目,特别推出“听你的官司故事”。或许你的故事特别坎坷,或许你的故事特别感人,或许你的故事给人启迪。一个故事,一段人生。心情热线:0571-87054420,你的故事,有我在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