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乡今夜思千里,霜鬓明朝又一年。”春节将近,许多游子归心似箭,许多年迈双亲翘首以盼。如何过一个祥和年?遇到侵权如何维权?本期《识法》邀请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过年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做个梳理,以飨读者。
防侵财:戒贪心别露富
“马上相逢无纸笔,凭君传语报平安。”无论采用什么交通方式,总是要回家的。铁道部运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春运,全国预计客运量31.58亿人次。春节前后的旅途上是侵犯财产性案件的高发期和多发地带。
朱炜律师:预防此类案件的核心是不露富,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预防盗窃的方法是在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的同时,排队购票、按次序上车,尽量结伴同行,彼此照看,轮班休息。
诈骗,恐怕是事后最令受害旅客懊恼的案件。从犯罪结构来说,诈骗罪是犯罪分子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然后处分自已的财产从而造成损失。因此,在诈骗案中,受害旅客在本身有责任,但与抢劫犯罪、盗窃犯罪、抢夺犯罪相比,也是最有机会预防并避免遭受财产损失的一类案件。
以往春运发生过的诈骗案件有:“网络购票诈骗”、“变卖贵重物品诈骗”、“丢包诈骗”、“电话诈骗”、“中转签字票诈骗”、“短途变长途票诈骗”、“换票调包诈骗”等。犯罪分子的欺骗方式是存在共性的,那就是诱之以利,预防方法就是戒“贪”,不要妄想占便宜,在便宜的背后往往是犯罪分子精心设置的“局”。
买年货:警惕购货陷阱
春节将至,节日气氛渐浓,大家纷纷开始置办年货。很多市民选择了网上购物,网购具有快速、方便、廉价的优势,各大网站也使出浑身解数吸引消费者。那么,如何在眼花缭乱的促销中保持清醒,减少网购的风险?
王素慧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有两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同时,广大消费者还要注意《合同法》和《物权法》。
消费者往往是在买卖完成之后发现问题,尤其是网购这种消费模式。而补救式解决基本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即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商家便瞄准了该条前半句,在合同中加入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因此,广大消费者警惕购货陷阱的第一道关卡应该设置在交易合同上,不要签下“不平等条约”。
而事后补救的王牌条款为《产品质量法》的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放烟花:勿在禁放区燃放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最具春节特色,在鞭炮声中辞旧迎新,是中华民族传统的过年习俗。
徐路宁律师:作为最能体现年味的烟花爆竹,经历了禁放的争议,如今各地也从禁放逐渐变通为限制地域燃放。
以杭州为例,《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明确将以下场所列为禁放地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一旦在上述区域因燃放造成火灾,极有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即便在禁区外燃放,也要注意燃放的安全,请尽量在无易燃可燃物的空旷开阔地带,避免在人流密集的时段燃放。如因燃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会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拜大年:谨防礼尚往来成权钱交易
春节期间,拜年和送礼几乎必不可少。明代陆容在《菽园杂记》卷五中说“京师元旦日,上自朝官,下至庶人,往来交错道路者连日,谓之‘拜年’。然士庶人各拜其亲友多出实心。朝官往来,则多泛爱不专……”因此,要谨防过年过节成为权钱交易的“黄金期”。
王伟律师:中华民族有着拜年的优良传统,但当前一些行贿受贿行为也会借着拜年的名头发生。如用压岁钱的方式行贿。
拜年时,给对方孩子压岁钱,如果在金额正常合理的情况下,应当属于赠与。但如果双方存在利益关系,如工程监管关系、上下级隶属关系等,压岁钱的金额又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那就是一种变相的行贿受贿。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春节到来之际,无论是谁,都应该把好自己的底线,杜绝各种形式的行贿手段,净化不正之风环境。
买票难:
火车票的法律性质易忽视
近年来,铁路的订票方式、票载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火车票的合同凭证的法律性质容易受到忽视。
楼国华律师:广大旅客应注意《合同法》第295条旅客的违约责任:“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8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5、站台票售出不退。
第49条规定,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另外,旅客在取得火车票以后,则享有知情,迟延、伤亡索赔,救助等权利。
“拼车”险:面临众多法律风险
“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买不到票也要回家过年,“拼车”回家应运而生,在今年春节期间可能会出现“井喷”式增长。
金学俊律师:拼车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无偿拼车;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成本分摊);3、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
春节拼车,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民间运力”,如果组织得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春运运力不足。但拼车自身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不管哪种形式的拼车,如果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乘客就会产生风险分担问题。
因此,最好签一个书面协议,约定是否有偿拼车、分摊的费用以及风险承担的方式。但如果造成拼车人人身损害的,不管是否签有免责协议,除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赔以外,车主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拼车,可以适当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拼车人财产损失,车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管是否签有免责协议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是一般过失,则免责协议一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