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泽军
4月19日,浙江法制报的《说法》栏目以《骗租来的汽车层层转售谋利,明知是赃车买卖均获刑》为题,报道了上海人黄某等明知赃车,仍予购买,帮助销赃,最终构成犯罪并获刑的消息。
当天上午,一位在宁波市江东区某建筑工地务工的20来岁俞姓民工看到报道后,来到江东区法院信访室咨询。
原来,俞某去年高中毕业,今年春节后第一次随同乡到宁波务工。他根据老乡的建议,在街上花了500多元钱,向陌生人购买了1辆七成新的二手电瓶车。但是前几天,当地两位派出所民警找上门告知,这辆电瓶车是赃物!偷盗这辆电瓶车的违法分子已经被抓获,这辆电瓶车要追缴。
俞某说,自己当时只是为了贪图便宜才买,确实不知是赃物,如今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自己的经济损失该怎么办?
法官释疑:针对此事,首先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民警办案,作如实陈述,并及时将这辆电瓶车退还。与此同时,要通过这件事情深刻总结教训,今后勿轻易购买那些来路不明的财物。
此外,俞某当初如果确实不知道这辆电瓶车是赃物而出资购买,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向偷盗者按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