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正案草案即将进行审......法院公告中央部门预算公开进入第四年我国建成覆盖4406个海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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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案草案即将进行审议

企业惩罚性赔偿或将提高到3倍



  《中国经营报》 许浩
  4月23日至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多位参与修订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证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修正案草案将在此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
  据了解,在“消法”修订讨论过程中,除了提高赔偿上限至3倍以外,消费者概念范围扩大与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等问题都曾引起多方激烈争论。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如何在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的是立法者的智慧。

  两位到三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任吴景明教授参与了“消法”的修订研讨工作,年初修订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时,曾经组织专家进行研讨。此后修订稿处于保密状态,即便是参与草案研讨的一些专家对于最后送交审议的版本也不甚了解。
  另一位参与“消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此前修订稿中涉及消费者概念范围扩大、惩罚性责任提高、消费者反悔权等问题。
  赔偿标准低,是现行“消法”的一个主要问题。这位专家介绍,“消法”修订稿中取消了经营者主观过错的限制。
  现行“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此前,消费者需要证明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另外,修订稿还修改了赔偿金的倍数,从现行的两倍增加为三倍。虽然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但是法学界仍认为此条款有较大修改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也参与了“消法”修订。“我建议“消法”修改49条时,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再限制赔偿倍数,可以采取‘上不封顶’的原则,以达到惩罚威慑不法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刘俊海说。
  而吴景明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成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消费者的后悔权

  近些年来,对对“消法”中“消费”和“消费者”这两个概念上的界定也颇有争议。
  现行“消法”第2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刘俊海教授建议,“消法”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拓展。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都应该纳入进来。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包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等方面的消费品。
  吴景明则建议,对消费者概念范围应该扩大,可以采取排除法。要明确哪些行为不属于消费,哪些主体不属于消费者。除此之外,都可以适用“消法”。
  是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后悔权成为这次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
  刘俊海教授数年前就曾主张在“消法”中加入“后悔权”,也就是消费者在一个期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他认为,近年来,在一些新型购物领域,比如网络消费,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下单。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商家建立诚信机制。”刘俊海说。
  一位参与“消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修订稿曾规定“后悔权”,即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金额、对某些商品,即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