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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送达公告

  杭州千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未给员工陈琴、孙燕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一案,本机关已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江人社监处字【2015】003号)。该行政处理内容如下:1、陈琴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9日在你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孙燕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20日在你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3、你单位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20日与陈琴、孙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4、未给员工陈琴、孙燕办理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社会保险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给予下列处理,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1、陈琴(2014年2月16日—2015年6月9日)双倍工资11344.8元、经济补偿金1407.2元、办理(2015年1月16日至2015月2月28日)社会保险登记;2、孙燕(2015年2月16日—2015年6月20月)双倍工资12551.7元、济补偿金1444.2元、办理(2015年1月16日至2015月2月28日)社会保险登记。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送达公告 2016-01-19 2 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