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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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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程春起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共计6000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职工程春起6000元工资,并加付赔偿金3000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15〕3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6-01-19 2 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