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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送达公告

  杭州千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陈琴、孙燕2人投诉你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社会保险登记;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案,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我局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做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15】19号),责令于2015年8月18日前改正。由于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你单位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人社监罚字〔2015〕014号)和《缴纳罚款通知书》。杭州千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缴纳罚款(本局机构代码0035052003)。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送达公告 2016-01-19 2 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