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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保险过期而拒绝调查?绝对不行!

  吴关龙

  1月17日凌晨1点20分左右,320国道富阳往杭州的车道上,一辆兰博基尼撞坏路边护栏后突然起火。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富阳消防中队用了30分钟才将火扑灭。然而,正当消防部门准备调查火灾原因时,却遭到了驾驶员的拒绝,理由是“老板来电话说‘车辆保险已经过期了’”。言外之意,反正得不到保险赔偿,起火原因就不要调查了。

  笔者以为,车主和驾驶员以“保险过期”为由拒绝调查火灾原因,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调查火灾原因是消防部门的法定职责。《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的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也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可见,消防部门对兰博基尼起火原因进行调查是职责所在,与车辆保险是否过期没有丝毫关系。对于车主、驾驶人来说,只有积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的义务,没有拒绝或妨碍调查的权利。

  其次,“保险过期”不能成为掩盖过错的借口。这起事故为什么会发生,是因为车辆没有按期年检,带故障上路造成的,还是因为驾驶人疲劳驾驶、酒驾、毒驾、超速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后,除了车辆被烧为灰烬外,还有没有其他人员伤亡?这些问号都要经过消防部门调查后才能彻底拉直。

  现实生活中,类似“保险过期”的车辆发生事故后私了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却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尤其对事故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单方事故,即使肇事者愿意承担所有责任,也要依法一查到底。如此,才能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保险过期而拒绝调查?绝对不行! 2016-01-20 2 2016年0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