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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金武商初字第1888号

  俞继超、金竹群:本院受理原告徐琴香诉被告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竹群归还借款18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7日起按月息2分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被告俞长庚、俞继超在继承俞文勇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830号

  任文学、任萍、朱林哲、任琴、任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文学、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任萍、朱林哲、任琴、任文杰、施丽英、周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528号

  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武义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徐飞、舒勇、应振华、胡惠美、沈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武义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徐飞、舒勇、应振华、胡惠美、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15230.14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0月11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合计3415230.14元;2、其他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47号

  王建伟:原告吕子正与王建伟、胡静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447号上诉状副本。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040号

  薛宏联、赵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必池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64号

  朱添悦、陈旭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杜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9:2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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