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月21日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57号
董成海、董小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东宁东上源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董成海、董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曼红、张新春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8:45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423号
王磊、何培玉:本院受理原告郁满军为与被告王磊、何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商初字第1575号
陈美君:本院受理原告时波诉被告陈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00号
龚德林:本院受理原告乐菊娥诉你与张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67号
倪松华:本院受理原告严金花诉被告倪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68号
倪松华:本院受理原告俞江伟诉被告倪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66号
倪松华:本院受理原告俞小君诉被告倪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83号
徐国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雄宇电机配件厂与被告徐国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35号
周国成:本院受理原告杨灿与被告周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00号
俞志大:本院受理原告钱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俞志大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均由被告俞志大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88号
王国君、陈建女: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尧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6号
朱正根:本院受理原告叶利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正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款430718元,并以4307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5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186元,均由被告朱正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92-2号
吴德安、潘娟芬、罗利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德安、潘娟芬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借款本金299634.61元,支付算至2014年4月1日止的利息1479.6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96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罗利央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利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德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961元,由被告吴德安、潘娟芬、罗利央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58号
毛英萍、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剑东诉被告毛英萍、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765号
范红学、方肖燕、俞连高:本院受理原告姚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裁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467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薛芳园诉被告应敏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镇商初字第408号
刘良锡: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良锡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临安衡远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宁波和富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2160-1号
宁海县鑫川塑业有限公司、金兴田、方瑞捧、俞官万: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诉宁海县鑫川塑业有限公司、金兴田、方瑞捧、俞官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21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439号
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洪昌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4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80-1号
宁波市鄞州双燕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皮胜泰印染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即时偿付加工款57111.40元及该价款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61-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24387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30日、付款日期2015年12月30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51-2号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常熟市永利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6101568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宝捷五金塑料厂、票据到期日2015年12月15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5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永利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62-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428601号(票面金额为212377元、出票人宁波永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6月25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423号
陈惠、吴小琴、黄仁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446号
袁林华、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334号
绍兴县烨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超铖纸业有限公司、曹燕燕、施招琴、杜建生、施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字第3458号
绍兴县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格尔蓝贸易有限公司、李永华、沈建文、曾兵远: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绍兴县丰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格尔蓝贸易有限公司、李永华、沈建文、曾兵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字第3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7号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越楚、何政岳、何俐华、何越秀: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8号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越楚、何政岳、何俐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9号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越楚、何政岳、何俐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708号
姚永标、姚五六、绍兴市旭盛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关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444号
袁林娟、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445号
冯思潮、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4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量初字第5446号
袁林华、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量初字第5334号
绍兴县烨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超越铖纸业有限公司、曹燕燕、施招琴、杜建生、施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