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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17日,温州市开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温州市开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温州市开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1650元及管理人报酬15000元,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开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登报、邮寄、亲自上门等多种方式向公司的股东曾上程、吴逢格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市开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市开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市开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60号

  杨希鹏:本院受理原告徐赛巧与被告杨希鹏、方建军、帅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97号

  袁文聪、周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剑与被告袁文聪、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97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袁文聪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合计200元;2、被告周红军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92号

  夏锦其、张兴珠: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均与被告夏锦其、张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92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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