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27号
孙金莲:本院受理原告倪月生与被告孙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27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货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767号
钟玉良:本院受理原告崔裕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盐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钟玉良归还原告崔裕林借款110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10号
朱文献:本院受理原告金观德诉被告朱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2809号
倪国庆、吴冬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新有与被告邱小青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三市银行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00100041 22478653,出票金额为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申请人为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铁岭头支行,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备注为投标保证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990号
于根田、盛琼仙: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76号
何乐华:本院受理原告蒋梅与被告何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