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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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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月22日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36号

  张磊:本院受理吴素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14号

  方文光、谢美芹: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15号

  叶众、曾艳映、王湘信、黄安乐: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62号

  何敏、何刚、陈剑秋: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54号

  林益松、胡玉音:本院受理原告林爱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下午14:30,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6号

  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曾上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曾上教、林增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5号

  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曾上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曾上教、林增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4号

  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曾上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曾上教、林增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9号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虞上胜、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余坦胜、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林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虞上胜、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余坦胜、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林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8号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虞上胜、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余坦胜、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林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虞上胜、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余坦胜、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林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7号

  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虞上胜、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余坦胜、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林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虞上胜、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余坦胜、浙江紫罗兰印业有限公司、林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58号

  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法拉利服饰有限公司、叶文亮、黄冬兰、叶蓉、叶培忠、林锦光、黄琴秋、林思思: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鸿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法拉利服饰有限公司、叶文亮、黄冬兰、叶蓉、叶培忠、林锦光、黄琴秋、林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1号

  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宏美家具有限公司、周金翠、金兴旺、周海平、周玉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宏美家具有限公司、周金翠、金兴旺、周海平、周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1号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孙环水:本院受理原告孔德福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孙环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商初字第691号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万年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定于2016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郭灵燕、苏菊香和张孚世组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逾期将依法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393号

  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赖文秀: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魏塘银林钢模出租站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赖文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拖欠的钢模租金5852552元及支付欠款利息,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989号

  胡庆、崔汝祖:本院受理原告陆建强诉被告胡庆、崔汝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建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9.4%,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崔汝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25元,由被告胡庆、崔汝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146号

  方佩虹:本院受理原告范振宇诉被告方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方佩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振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3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81元,由被告方佩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257号

  湖州织里裕升富士有限公司、邱坤荣: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星星、周敏、邱坤荣、毕新平、张一飞、张治治、湖州织里裕升富士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康信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浔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练商初字第252号

  新昌县恒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恒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浔练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580号

  苏益南:本院受理原告丰重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2536号

  毛雪花、林育旺、浙江龙娇子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岳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32号

  朱培清:本院受理原告池雪梅诉被告朱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701号

  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74971.41元;2、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支付利息4565.59元,逾期利息126.74元(截止到2015年8月13日),并支付自2015年8月14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价,总诉讼标的为279663.74元;3、原告有权就牌号为浙CWZ818,发动机号为11118497N55B30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14:4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569号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顾星康、吴丽萍、卢晓华、卢向英、卢向中、李秀珍、卢燎伟、王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顾星康、吴丽萍、卢晓华、卢向英、卢向中、李秀珍、卢燎伟、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6243.3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0元;三、被告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顾星康、吴丽萍、卢晓华、卢向英、卢向中、李秀珍各自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卢燎伟、王芳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区锦城北路综合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十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号

  何春琏:本院受理原告朱兴江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11号

  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吴彰明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58号

  刘聪聪:本院受理原告刘林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5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4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16号

  王军辉:本院受理原告贾根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01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55号

  潘文正:本院受理原告于长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15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田市镇吴桥上村吴江南:本院受理原告吴超群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江南立即归还原告代偿的担保款本金53077.15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白塔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志颖:本院受理原告郑桥斌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台仙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4881号

  朱敏江、台州市路桥峰江弹簧厂:本院受理原告钟振福诉你们与被告钟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4882号

  朱敏江、台州市路桥峰江弹簧厂:本院受理原告钟振富诉你们与被告钟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1-22 2 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