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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5706号

  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8880.36元;2、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支付利息600.47元,逾期利息43.38元(截止到2015年8月13日),并支付自2015年8月14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价,总诉讼标的为29524.2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戴学进、游细兰、游卫希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14:5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865号

  王建初:本院受理原告陈阳与被告王建初、马建青、胡建挺、黄雷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阳借款18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马建青、胡建挺、黄雷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被告王建初、马建青、胡建挺、黄雷朝负担2906元,原告陈阳负担2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021号

  王渭江:本院受理原告周冰茜与被告王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0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王渭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周冰茜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66元,由被告王渭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催字第53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70005130860191、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票据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武义邦尔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名爵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平安银行义乌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4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了(2015)金义催字第5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1-22 2 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